| 标准号 | GB 15193.17-2015 |
| 标准名称 |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|
| 标准类别 | 毒理学评价方法与程序 |
| 发布日期 | 2015-08-07 |
| 实施日期 | 2015-10-07 |
| 状态 | 现行 |
| 发布单位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|
标准摘要
本标准代替GB 15193.17-2003《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》。 本标准与GB 15193.17-2003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 ——标准名称修改为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”; ——修改和调整了总体体例结构; ——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; ——增加了“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”、“最大耐受剂量”和“卫星组”的术语和定义,修改了“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”、“慢性毒性”、“致癌性”和靶器官的术语和定义; ——修改了对试验目的和原理的表述; ——增加了“仪器和试剂”内容; ——修改了对“实验动物”的要求,增加“动物准备”和“动物饲养”内容; ——修改了“剂量及分组”的要求; ——增加了受试物经灌胃、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的具体要求; ——修改了“试验期限”内容; ——修改了对试验观察指标(一般观察、血液学检查、血生化检查、病理学检查)的要求,增加体重、摄食量及饮水量、眼部检查、尿液检查和其他指标内容; ——删除了“资料搜集”内容; ——修改了“数据处理”内容,增加了“结果评价”内容; ——修改和增加了对试验报告的要求; ——增加了“试验的解释”内容。
来源: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(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