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B 15193.17-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

发布单位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发布日期
2015-08-07
现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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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;标准类别:毒理学评价方法与程序;发布日期:2015-08-07;实施日期:2015-10-07。

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GB 15193.17-2015
发布日期 2015-08-07 生效日期 2015-10-07
标准号GB 15193.17-2015
标准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
标准类别毒理学评价方法与程序
发布日期2015-08-07
实施日期2015-10-07
状态现行
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
标准摘要

本标准代替GB 15193.17-2003《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》。 本标准与GB 15193.17-2003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 ——标准名称修改为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”; ——修改和调整了总体体例结构; ——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; ——增加了“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”、“最大耐受剂量”和“卫星组”的术语和定义,修改了“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”、“慢性毒性”、“致癌性”和靶器官的术语和定义; ——修改了对试验目的和原理的表述; ——增加了“仪器和试剂”内容; ——修改了对“实验动物”的要求,增加“动物准备”和“动物饲养”内容; ——修改了“剂量及分组”的要求; ——增加了受试物经灌胃、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的具体要求; ——修改了“试验期限”内容; ——修改了对试验观察指标(一般观察、血液学检查、血生化检查、病理学检查)的要求,增加体重、摄食量及饮水量、眼部检查、尿液检查和其他指标内容; ——删除了“资料搜集”内容; ——修改了“数据处理”内容,增加了“结果评价”内容; ——修改和增加了对试验报告的要求; ——增加了“试验的解释”内容。

来源: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(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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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理学评价方法与程序